提纲:
1.继续经营的
2.继续经营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3.歇业或终止经营的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xx决定对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理,现通告如下:
经排查,发现xx有限公司等34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存在未年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情况,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请上述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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