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领会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
(一)政绩为谁而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二)树什么样的政绩——在公正司法中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三)靠什么树政绩——以实干担当书写司法为民答卷
二、追溯红色司法源头
(一)红色司法的历史脉络:从根据地到新中国的为民初心
(二)红色司法的精神内核:与新时代司法理念的内在契合
(三)从红色司法中汲取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智慧
三、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法院工作
(一)把牢政治方向
(二)聚焦主责主业
(三)厚植为民情怀
(四)锤炼过硬队伍
传承红色基因 强化司法为民初心——XX县法院党总支书记2026年度“七一”专题党课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共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在这个光辉的节日里,我以XX县法院党总支书记的身份,为大家讲授一堂专题党课。今年,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领导下的基层人民法院,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今天,我想围绕“传承红色基因,强化司法为民初心”这个主题,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思考,如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高质量的司法实践回应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我的党课主要分三个部分来讲。
一、深刻领会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校准司法为民的价值坐标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从政、谋事、创业的“总开关”,是衡量党员干部是否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经验交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员干部“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这三个根本性问题,就是我们理解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总牵引。
(一)政绩为谁而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政绩为谁而树”,回答的是政绩的价值取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为人民出政绩”,深刻揭示了正确政绩观的价值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政绩为谁而树”就是要回答“为谁司法”这个根本问题。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的。我们的每一项审判、每一次执行、每一份裁判,归根到底都是为人民而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人民至上的政绩导向。
我们基层法院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每天面对的都是群众的急难愁盼,处理的都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民心、关乎民利。我们必须始终牢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在创造政绩的实践中站稳人民立场。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作为政绩的出发点,谋划工作、推动发展,首先要问“群众需要什么”,把群众的诉求清单作为政绩的任务清单;坚持将人民满意作为政绩的落脚点,要看群众是否得到实惠、生活是否得到改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坚持把人民拥护作为政绩的最终评判标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
(二)树什么样的政绩——在公正司法中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树什么样的政绩”,回答的是政绩的内涵标准问题。党章明确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对于法院而言,我们追求的政绩,不是简单的数字增长,不是表面的指标达标,而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法院系统最大的政绩,也是我们衡量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具体感知。
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全面与协调的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是“孤峰突起”,而是“群山连绵”。就法院工作而言,高质量发展不能只看结案数量,还要看案件质量、审判效率、群众满意度、矛盾化解效果等多个维度。正确政绩观还要求我们坚持“显绩”与“潜绩”的辩证统一。“潜绩”是“显绩”发展的基础,“显绩”是“潜绩”积累的结果。审判工作“功”在不舍,绝非急功近利之事,一定要少一些心浮气躁,多一些真抓实干。
(三)靠什么树政绩——以实干担当书写司法为民答卷
“靠什么树政绩”,回答的是政绩的实现路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
知为行之始,理论清醒方可行动坚定。我们要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树牢“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理念。行为知之成,真抓实干方得实绩实效。我们要厚植为民情怀,坚持从细微实事中提高人民群众可见、可感、可触的幸福增量,坚持把政绩立在万家灯火处、树在百姓口碑中。
“知”与“行”不可偏废。我们要既以知促行,也以行践知,自觉在“为谁创造业绩”的初心之问中校准政绩立场,在“创造什么样的业绩”的标准之思中锚定政绩导向,在“怎样创造业绩”的奋进之姿中完善政绩路径。
二、追溯红色司法源头,从百年党史中汲取为民司法的精神力量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105年的光辉历程。在这百年奋斗中,红色司法传统是党领导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我们要从红色司法历程中汲取精神养分,让红色基因融入血脉、铸入灵魂。
(一)红色司法的历史脉络:从根据地到新中国的为民初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领导开展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从闽浙赣到陕甘宁再到华北,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都进行了红色司法的伟大实践,积累了司法建设的重要经验,铸就了中国司法的红色基因。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创建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其后在根据地各县成立了革命政权——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内设司法股、裁判部等司法机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设立了临时最高法庭,开启了我们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建设新篇章。这些早期的司法实践,虽然条件艰苦、制度简陋,但始终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为人民司法、为群众服务。
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坚持深入农村、注重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让群众参加、解决问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要义是“一切为了人民”,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它强调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纠纷,将依法办案与尊重群众相结合,寻求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
发轫于苏维埃时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也是人民司法的重要红色基因。它既延续了中国传统“无讼”“和合”的法律文化,又融合了近代法治的民主与公正理念,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机制。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为民、利民、便民从来就是我们党领导司法工作的一贯传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优良的司法传统,是我国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