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济宁市编制发布疫情防控工作导则
2020-02-05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观念,坚定信心、冲锋在前、科学防治。为进一步做好济宁市畜牧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织业内专家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往特别是近几年来突发公共事件疫情防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近年来非洲猪瘟疫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验,从防控规定、人员管控、畜牧业现场管理、疫情处置等四个方面,编制了《济宁市畜牧兽医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力求最大程度的减少畜牧从业人员健康危害,最大程度的避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需求。
《导则》全文如下。
前 言
为做好济宁市畜牧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织业内专家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往特别是近几年来突发公共事件疫情防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近年来非洲猪瘟疫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验,编制了济宁市畜牧兽医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最大程度的减少畜牧从业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最大程度的避免我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需求,对畜牧兽医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明确要求。
本导则主要内容是:1总则;2适用范围;3编制依据;4基本规定;5人员管控;6畜牧业现场管理;7疫情处置。
本导则要在符合规划布局前提下落实;本导则为暂行本,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一 总 则
为了规范济宁市畜牧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从业场地及人员。
三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济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 基本规定
4.1 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对各类畜牧兽医行业从业场所实施封闭式管理,确需车辆及人员进出的,实行“通行证”制度,并按照所在地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消毒及检测等防控措施。从业场所要同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严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从业场所必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防控要求。
4.2 从业单位对场所现场疫情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4.3 从业单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疫情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4从业单位必须掌握每名职工的健康状态、节假日期间出行和参加集会聚会情况,做好登记,并根据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4.5从业单位必须排查确认职工节假日期间密切接触者中是否有重点疫区来源地人员,做好登记,并根据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4.6 从业单位必须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并建立消杀工作记录。
4.7 从业场所要严格制定工作人员进出场计划,明确工作人员进出场时间、人数。
4.8 从业场所要做好工作人员进场前消毒用品的准备工作,根据人数配备口罩、体温计、毛巾、药香皂、消毒药水、防疫药品等。
4.9 从业场所要严格制定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通畅。
4.10 从业场所要做好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委员会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4.11 养殖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死亡情况及时上报。
4.12 从业场所需要采购原料等物资的,疫情解除之前严禁从湖北省等疫区进行采购。
五 人员管控
5.1 从业场所必须建立入场审查机制,对入场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严格筛查。
5.2 严格落实每天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