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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VIP专享

提纲: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一)违规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公务接待费、差旅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规收费、举债、担保抵押的

  (三)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

  (四)村级所有收入未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

  (五)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六)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等

  (七)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村集体“三资”等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

  (八)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等民主程序的

  (十)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机构履行职责的

  (十一)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一)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库存现金超出限额、超限额未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或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始凭证付款的

  (四)未定期开展资产资源盘点清查、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资产资源变动不及时登记“三资”台账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一)未按“三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

  (三)超越监督职权

  (四)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

  (一)村组违规在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二)村组年度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

  (三)村组集体经济未按规定进行分配的

  (四)村组未按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进行财务公开的

  (五)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等民主程序的

  (六)村组举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七)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川区xx镇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债权资产,商标、商誉、专利权无形资产等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果园、草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滩涂、水面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五条  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组财务由xx镇“三资”管理机构实行“双代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工作经费性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村组“以资代劳”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性支出(如干部报酬、务工补贴、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工程项目支出等。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须纳入统一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除个人补助及劳务报酬、运转经费、零星开支、救灾救济、应急性等现金支付事项外,对外单位、个人超过2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外借、平调、改变用途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建房管理费、盖章款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使用重庆市农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收款不开收据,严禁开具收据不收款等。村(组)收据管理严格实行专人管理、统一领用、销号、归档,村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不能兼任票据管理员。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到区农委统一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村票据管理员到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有关票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封存、归档、销毁票据,销号必需由镇核算中心代账会计审核是否入账并在收据存根联加盖代理会计私章方能核销。村、组收据原则上由报账员负责填制,非报账员及票据管理员不得经手收据。收据只能在本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款、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合作社之间收款不能混用同一本收款收据,严禁拆分、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村(组)与农户之间支付款项使用重庆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支付干部报酬、补贴和村民务工费等实行造表发放(发放表不得手工填制,需要注明补助对象姓名、标准、金额、地址、联系电话;且标明制表单位、制表人、制表时间、金额合计大小写,制表单位要加盖鲜章),支付干部报酬要附上级批准文件,工程款支出使用正式税务票据,票据内容要真实完整,付款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及审计资料,收款单位与合同收款方不一致的,付款时附“付款委托书”。村党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要严格财经纪律,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单据不予审批,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二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一律撤销归并。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包括村、组公章及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私章。严禁将村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控制在5000元以内,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控制在500元以内,个别资金量大的可向镇申请,由镇核定。超出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严禁用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镇“三资”服务中心应按时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账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每一笔支出单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采购物资的,需验收人或保管人签字。村级支出由村书记审核、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复核签字并盖章,金额1000元以上支出,需由驻村领导复核签字。村民小组支出由村总支书记审核、村民小组长审批,民主理财小组长复核签字并盖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监事会主任复核签字盖章。村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要严格把关,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增非生产性支出和新增债务。无集体收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支出误工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三重一大”等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须履行集体决策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村在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党总支书记召开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账时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村民小组支出在500元以上1000元内的,由村民小组长、民主理财小组长共同审核;1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讨论通过,报账时附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劳务支出及物资采购,需通过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报账时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大于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劳务支出,完工结算后,需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报账时附审计报告复印件。2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主要领导审核知晓。上级专项支出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村干部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村党总支书记不超过200元/人.月,党总支副书记不超过180元/人.月,其他干部不超过160元/人.月;村干部镇内出差差旅费(含生活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村总支书记不超过300元/人.月,副书记不超过270元/人.月,其他干部不超过240元/人.月;村干部因公镇外出差,差旅费凭汽车发票实报实销,未办生活的,每人每天生活补助40元,住宿费在限额内凭住宿发票实报实销,区内住宿每人每宿不得超过120元,区外住宿每人每宿不得超过150元,超支部份费用自理;村兼职报账员年补贴不超过2000元,社报账员补贴每社每年不超过120元(未按时结账的不予补贴)。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有上级部门安排或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记录和务工事由、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务工费原则上控制在80—100元/天(参照永川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00元/月),每个务工按照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不足8小时按半个工时计算;村民领取的各种费用原则是本人签字领取或打卡发放,严禁代签代领;召开村民会议可以适当发放交通补助,原则上每人补助不得超过20元/次(召开党员大会不得发放交通补助);以上标准必须是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纪委备案并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值班费、加班费、务工费、节日补助、私分各类工作经费等。村(组)发放村(组)干部个人各项奖励金时应附上级部门文件。

第十八条   区级规定的村干部补贴实行财政统发;村干部绩效考核补贴经镇政府考核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实行财政统发;财政补助每个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误工补贴按照永川委组﹝2021﹞56文件规定发放,其他成员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发放误工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永川区最低月工资除以有效工作日确定,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村民小组的绩效考核办法。未聘入便民服务中心的村“两委”成员务工补贴、村民小组长绩效考核由村委会筹集资金自行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零生活费。确因村(社区)干部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在工作期间,可根据考勤按10元/人.餐的标准购买食材,据实解决中午工作餐,不得在酒店、饭店就餐。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资金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预算方案须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及姓名的程序。土地补偿资金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应适时向全体村民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村(组)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欠款对象,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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