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安排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离XX或请假休假期间
十、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十一、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财政预算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
二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对于分管工作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二十九、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
四十六、各副县长分管的工作中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
四十八、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
五十、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
五十一、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
五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
六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
六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
六十七、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XX县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X府〔2019〕92号),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X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参与县政府分工的县委常委受县长委托承担副县长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并参加相关会议)。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对外交流和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安排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离XX或请假休假期间,可由县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动与市区同城化发展、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奋力为XX实现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贡献XX力量。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及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XX。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承办、县司法局审查,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规范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决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须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XX县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省、市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县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对于分管工作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及时决策、部署,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谋划、协调、督促、报告;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分工的事项主动承担,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协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研究。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