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级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2.转任、挂职锻炼的
3.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4.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5.非组织选派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二、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批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任免的股级干部
1.副科级单位班子的副职
2.县直单位、镇街具有人事职能股室的正职
(二)主管单位任免的股级干部
1.县委组织部任免权限以外的股级干部
2.县直单位派出到镇的站、所、院、校等单位的股级干部
3.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4.由股级干部兼任基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职务的
三、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资格条件
(一)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3.坚持解放思想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二)担任股级职务的人员
(三)提任股级职务的干部
(四)股级干部的选拔要遵循逐级提拔的原则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副科级以上单位正、副职领导的近亲属(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拟在本单位提拔为股级干部的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属县委组织部任免的股级干部
2.属主管单位任免的股级干部
(二)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
(三)民主推荐
1.谈话调研推荐
2.会议推荐
(四)确定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五)组织考察
1.考察职务拟任人选
2.考察前
3.考察内容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内容要求
4.同考察对象面谈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6.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纪律审查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备案
1.《报请县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名单》
2.本单位《股级干部名册》
3.本单位编制文件
4.《干部任免方案备案表》
(十)任前谈话
(十一)宣布任职
五、股级干部的资料保存和归档
六、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
七、股级干部的组织调整
八、股级干部的竞争性选拔
九、股级干部的其他情形
十、股级干部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十一、本规定与我县过去股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十二、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XX县股级干部任免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批权限、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XX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股级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1.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2.转任、挂职锻炼的;
3.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4.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二、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批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任免的股级干部
1.副科级单位班子的副职。
2.县直单位、镇街具有人事职能股室的正职。
(二)主管单位任免的股级干部
1.县委组织部任免权限以外的股级干部。
2.县直单位派出到镇的站、所、院、校等单位的股级干部,由主管单位任免,在任免前要征求所在镇党委意见。
3.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若出现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正职的任免由主管单位报县委组织部与双方协商,或由县委组织部作出决定;副职的任免由主管单位决定。
4.由股级干部兼任基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职务的,按任免管理权限和群团组织的规定执行。
三、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资格条件
(一)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股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担任股级职务的人员,须是干部身份或相当干部身份的岗位管理人员。其中,担任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股级职务的,须是公务员身份。
(三)提任股级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股级干部的选拔要遵循逐级提拔的原则。提拔为副股级职务的,须为试用期满转正的一级科员(或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二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的事业干部须经试用期满转正后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提拔为正股级职务的,须任副股级满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单位内设机构核定为副科级,提拔为其内设机构副职的,须为试用期满转正的一级科员(或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满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副科级以上单位正、副职领导的近亲属(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拟在本单位提拔为股级干部的,须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上列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综合分析研判和动议后,形成干部人事工作会议记录。决定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其中:
1.属县委组织部任免的股级干部。主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酝酿确定建议人选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干部一组提出书面请示沟通,并需同时报送“双签字”材料及现实表现材料,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办理任免手续等工作。
2.属主管单位任免的股级干部。主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酝酿确定建议人选后,主管单位启动干部选任工作,形成工作方案。
(二)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经会议讨论酝酿确定建议人选后,落实动议即审,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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