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
5.密切联系群众
6.遵章守纪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可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有对校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和提出批评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一)成立校教代会筹备小组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
(四)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五)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校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自觉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任务;切实做好校教代会各项工作,认真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基本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团结、创新、竞争的精神,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校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校、系(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选举。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校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本校教职工总数的15%确定,学校党政领导不占比例,作为代表候选人,由教职工选举。
第十三条 校教代会每届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在学校内工作变动,代表资格有效。如代表不称职或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要按照规定程序撤换并及时补选,报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