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把握《条例》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大意义
二、系统掌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制度创新
(一)明确“政治机关”定位
(二)规范“设立”程序
(三)细化“职责”清单
(四)完善“决策与执行”机制
三、准确理解《条例》的实践要求与遵守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四、《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全文内容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与长效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制度配套
(三)注重总结提升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学习宣讲
同志们: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核心载体,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的“中坚力量”。今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今天,我们从《条例》修订的时代背景、核心内容、实践要求和贯彻路径四个方面,深入解读这一党内法规,为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条例》提供指导。
一、深刻把握《条例》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大意义
任何党内法规的修订都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面临的使命任务紧密相连。此次《条例》修订,既是对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继承,更是应对新时代挑战、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历史逻辑来看,党的工作机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发挥了关键作用。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统筹作战指挥、动员群众力量,还是新中国成立后推进国家建设、夯实执政基础,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协调各方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工作机关始终是党“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执行中枢。2017年首次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为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但随着实践发展,部分条款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成为必然。
从现实需求来看,当前我们党正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一方面,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巩固改革成效,进一步理顺党的工作机关职能体系;另一方面,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需要通过强化党的工作机关建设,提升党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比如,在推进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国家安全等重大战略中,党的工作机关需要更清晰的职责定位、更高效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从制度建设来看,《条例》修订是完善党的组织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的党内法规体系。《条例》作为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基础主干法规,其修订既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相衔接,又针对党的工作机关特点细化制度要求,进一步填补了制度空白,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可以说,此次《条例》修订,既是“守正”——坚持党的领导、继承优良传统,也是“创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对于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二、系统掌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制度创新
《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涵盖总则、设立、职责、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追责、附则等关键环节,内容全面、逻辑严密,既有对原有制度的深化,也有诸多创新性规定。我们重点从“定位、设立、职责、运行”四个维度,梳理《条例》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政治机关”定位,把牢正确方向。《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党的工作机关的“政治属性”。第二条明确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这一定位清晰界定了党的工作机关的本质属性——不是一般的行政部门,而是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治机关。同时,《条例》第三条提出了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维护统一领导,其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居于首位,这既是对党的工作机关的根本要求,也是确保党的工作不偏离方向的“定盘星”。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工作机关无论是制定政策、推进项目,还是协调事务、督促落实,都必须首先从政治上考量,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党中央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二)规范“设立”程序,优化机构配置。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能否有效覆盖、党的工作能否高效推进。《条例》第二章围绕“设立”作出详细规定,核心是“优化协同高效”和“总量控制”。一方面,明确设立范围与类型。第五条指出,党中央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四类工作机关,各类机关的定位各有侧重:办公厅(室)是综合部门,负责决策落实与运行保障;职能部门是主管部门,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办事机构是协助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派出机关是代表机构,负责特定领域、行业、系统的领导工作。这种分类既清晰又实用,避免了职能交叉或空白。另一方面,严格设立程序与权限。第六条区分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程序: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等,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党中央审批;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相关调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党委讨论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还需报本级党委审批。这种严格的程序设计,既保证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兼顾了地方的实际需求,有效防止了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此外,《条例》还创新提出“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允许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部门统筹设置,这是对机构改革经验的总结,有助于减少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比如,部分地区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组织部相关科室合署办公,既强化了党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又避免了重复劳动。
(三)细化“职责”清单,压实工作责任。“职责明确、权责一致”是党的工作机关高效运行的前提。《条例》第三章用六条内容详细界定了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责,既有“共性要求”,也有“个性规定”。
从共性职责来看,第十一条列出了六项工作职责: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二是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三是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四是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五是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六是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这六项职责涵盖了“执行、参谋、制发、党建、承办”五个维度,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闭环。
从个性职责来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对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比如,党委办公厅(室)要“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党委职能部门要“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党委派出机关要“代表党委领导特定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这种“共性+个性”的职责设计,既保证了党的工作机关履职有依据,又避免了“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的形式主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这一“禁止性条款”至关重要,它划清了党委与工作机关的职责边界,防止了责任下移或权力滥用,确保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四)完善“决策与执行”机制,提升运行效能。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是党的工作机关的核心能力。《条例》第四章围绕“决策与执行”构建了一套严密的机制,重点突出“民主集中制”和“程序规范”。
在决策机制方面,第十七条明确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八条进一步列出了需要通过部(厅、委、室)务会会议讨论的七类重大事项,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同时,《条例》第十九条强调“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要求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必要时还要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这一规定有效防范了“拍脑袋决策”,比如在推进重大项目时,必须先征求群众意见、进行专家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顺应群众期待。
在执行机制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第二十三条允许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推进决策事项落实,但明确规定“不得代替部(厅、委、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这既保证了执行的灵活性,又维护了决策的权威性。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党的工作机关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这一“签发制度”确保了文件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避免了“多头发文”“乱发文”的问题。
三、准确理解《条例》的实践要求与遵守原则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条例》真正落地见效,就必须准确把握其实践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原则,避免“纸上谈兵”。结合《条例》内容和实际工作,我们重点强调四个方面的实践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两个维护”贯穿始终。党的全面领导是《条例》的核心要义,“两个维护”是党的工作机关必须恪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践中,一要强化思想认同,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两个维护”内化为思想自觉、外化为行动自觉;二要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工作机关开展任何工作,都要首先看是否符合党中央精神,是否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的现象;三要及时请示报告,对于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不能擅自决定、擅自行动,确保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工作全过程。比如,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时,党委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向党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