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龙楼镇季节性缺水供水应急预案(20210907) 2
三亚市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11104) 7
《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20211102) 17
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211101) 22
2021年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9
2021年菏泽市城市供水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41
2021年菏泽市供水企业服务评价制度 60
2021年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65
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76
文昌市龙楼镇季节性缺水供水应急预案(20210907)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镇各村(社区)季节性缺水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全镇季节性缺水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文昌市水务局关于做好节水工作的通知》(文水函〔2021〕3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解决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各村(社区)因发生季节性缺水或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一定范围或一段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龙楼镇季节性缺水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相关村季节性缺水供水的应急工作。由常务副镇长苏文宁任指挥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云青柏任副指挥长,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镇财政所、民政办和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为成员。指挥部下设镇农村供水应急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由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周安敏同志兼任主任,协调联系相关季节性缺水供水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各村(社区)季节性缺水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
(2)审定全镇各村(社区)季节性缺水应急工作预案。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务、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起草全镇农村季节性缺水应急预案。
(2)负责全镇农村季节性缺水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应急加固、恢复重建或准备蓄水设备工作。
五、季节性缺水供水事件分类
(一)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三)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六、主要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值班制度与镇应急值班制度合并,实行镇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农村饮水安全信息。
2.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对农村出现季节性缺水问题,各村(社区)能够解决的,应在当天内上报处理结果;各村(社区)不能解决的,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出面调度,应在发现问题半小时内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确定应急备用水源。对于可能出现季节性缺水的龙楼、龙新村委会,要确定应急备用水源,在原来的村内公共水井、老旧水井进行清理消毒,以备急时所需。
4.应急送水。联系市水务局,协调水车送水,确保群众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5.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对于无备用水源的,能通过机井、人工井等工程方式解决的,要立即启动工程建设,解决缺水问题。
七、应急响应
1.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村(社区)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同志报告。
2.应急会商。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传达有关单位执行。
4.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报告新出现的问题,确保指挥部有力有序指挥,确保应急达到预期目的。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镇财政应编制应急工作经费,保证应急措施所需的物资、监测、工程建设等费用。
2.通讯与信息
保证应急信息报送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做到渠道畅通、快捷,充分利用电话、网络、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
3.宣传动员
组织应急演习,并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在应急事件期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九、水源地其它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亚市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111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精神,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各有关单位抓紧组织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各相关企业开展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确保清理工作全覆盖。通过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清理取消海南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0〕120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已明确取消的不合理收费事项:
(一)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接入工程费用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五)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企业自查阶段(10月31日前)
按照属地原则,组织辖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开展全面自查,查清经营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费情况,包括企业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金额和收费依据等,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并按规定内容填写调查表(见附件)。
(二)开展调研核查阶段(11月20日前)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双边调研核查,既要从企业侧调研收费情况,又要从用户侧了解缴费情况,既要摸排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又要查清市场化的收费项目,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情况,确保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
(三)重点抽查阶段(12月10日前)
根据各有关部门清理整治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开展抽查,督促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对违规收费问题进行集中审核、处理。
四、工作要求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同步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协助省级执法部门查处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是按照国家和省下发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的,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来抓,确保清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有关工作,按照责任分工事项,深化细化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任务,督促所辖范围内各相关企业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三)开展全面摸排工作
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并于11月10日前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填写三亚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调查表(见附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12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收费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所辖范围内企业清理规范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本次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整治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周俊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朱鹏雄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组成的三亚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联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对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决策部署,确保此项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1.联合小组根据工作安排,推动三亚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联合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 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鹏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组 员:陈浩净 市财政局副局长
符冬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令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泰晖 市水务局副局长
黄啸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孙建华 三亚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陈志原 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齐纲 三亚供电局副总经理
李 彦 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联合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朱鹏雄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负责协调和联络,联络人范高宏,电话88246083\13368959598,各成员单位报送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召开清理工作的有关协调会议及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3.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根据《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中的对应责任分工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加强服务收费项目管理、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等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界定接入工程费用权责关系、清理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等事项,分别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规范改造工程费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及配气价格机制等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等事项,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供电局及及各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事项,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稳妥推进实施
妥善把握节奏和力度,按年度清理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清理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三)落实经费保障
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清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治理、第三方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开展;对取消项目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公共供给;做好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高价格合规和自律意识,落实收费政策;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点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20211102)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任务,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任务。2005年以来,在中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我州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农村供水发展迅速。为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农村供水管理,让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目标,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意见》设置了总体工作要求、落实“三个责任”、完善“三项制度”、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推进水费收缴、管护队伍建设、监督举报机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等八项内容。
关键词:规范
目前,我州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1839处,覆盖70.4万农村人口(含乡、镇人口),为全州脱贫攻坚和小康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供水保障。随着大量供水工程的建成和投入运行,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意见》结合我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供水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农村供水工程的经费落实、水费收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督举报等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全面强化农村饮水工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工程持续、长久发挥效益。
关键词:安全
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是农村供水的根本目标。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意见》从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强化水源保护。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卫健、住建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2021年底前,要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探索推进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源安全。
二是强化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卫健部门应每年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全覆盖检测,遇有突发事件,应增加检测频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的饮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关键词:长效
农村供水涉及千家万户,长效运行是关键。《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要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证供水工程长效运行。要稳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规模化供水工程服务人口比例。
一是加强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二是稳步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创新投融资模式,不断缩小城乡服务差距,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供水差距,实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的目标。
三是加强水费收缴,破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经费难题。水费收缴是农村供水工程实现长效运行的关键性问题。2019年以来,水利部对水费收缴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我州为推进水费收缴,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意见》进一步规定,推进计量设施安装,逐步实现计量收费。《意见》规定,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引导两部制水价或阶梯水价实施,对确保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推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收费机制。
关键词:民生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任务,是水利扶贫的头号工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围绕农村饮水问题,全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饮水解困”到“饮水安全”,再到“饮水安全有保障”,使广大农村居民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意见》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这一民生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供水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直接影响“三农”工作的开展。《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实施。州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责无旁贷地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积极构建规范的供水工程管理体系和高效的供水服务体系,促进全州农村供水工程实现长效运行,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211101)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等通知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坚持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重点,以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为方向,按照“突出重点、经济实用、标本兼治、分期推进”的工作思路,从“运行、监管”两个方面,逐步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和保障水平,为我州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两步走”的实施目标,分步有序推进。到2021年底,全州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5%以上,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模式,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试点县(市)农村供水保障监管平台上线试运行,农村供水工程基本实现良性运行;到2025年底,全州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以上,建成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水质达标率与县城供水水平接近或基本相当。农村供水保障监管平台全面推开,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有人巡查、专业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全面提升。
二、全面落实“三个责任”
(一)政府主体责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行业部门责任。水利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等工作;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供电保障,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复函》有关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三)供水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水过程管理,供水设施监督巡查、维修养护,计量收费,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水源巡查保护、水质监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定期维修养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做好供水工程运行的档案管理。
三、健全完善“三项制度”
(一)建立县级统管机构。各县(市)应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县级统管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办公经费,采取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中心)、供水公司、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适宜形式,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对全县(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有效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水平,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为实现城乡同质饮水奠定基础。
(二)保障运行管理经费。运行管理经费是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保障。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维修养护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县级维修养护金额,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应于年初足额拨付到位;根据维修养护发生实际,年度维养经费不足的,要予以追加,年度维养经费结余的,转入下一年维养经费中,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三)出台运行管理办法。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使用办法,要明晰农村供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水平。
四、加强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
(一)强化水源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卫健、住建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2021年底前,要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探索推进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源安全。
(二)强化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卫健部门应每年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全覆盖检测,遇有突发事件,应增加检测频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的饮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五、稳步推进水费收缴
(一)细化组织保障措施。按照“省负总责、州强监管、县(市)抓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农村水费收缴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市)为单位制定水费收缴方案、出台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要加强水费收缴,完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二)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分类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县(市)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适当简化程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积极倡导节约用水,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价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三)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农村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