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印发的制度、规定、办法与党章、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其他决策失误
(一)对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法律诉讼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瞒报、虚报、漏报或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应对或核查处理
(二)在群体性事件中处置不当
(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严重失职
(四)在投资、融资、物资销售、履行合同、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以及上级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六)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目标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二)班子成员或者下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
(三)对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的关联企业
(四)对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甚至默许、纵容的
(一)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或办理企业(部门)资产处置、资金使用、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在项目投资计划、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审计、决算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三)在物资销售、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开发等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
(五)其他滥用职权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有条件解决但不及时解决
(三)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四)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五)本单位(部门)管理混乱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
(一)职工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考核、民主评议结果
(五)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其他可能存在问责的线索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促进干部廉洁从业,责任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管理岗位上的所有干部。
第三条在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或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过程中,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过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办法予以问责。
第四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负责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问责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对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七条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印发的制度、规定、办法与党章、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论证、评估,擅自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职工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工作失职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法律诉讼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瞒报、虚报、漏报或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应对或核查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群体性事件中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投资、融资、物资销售、履行合同、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合同管理等有关规定,或不守诚信,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以及上级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因落实不到位或作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目标,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第十条有下列监管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班子成员或者下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的关联企业,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经商等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甚至默许、纵容的;
(四)对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部门)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甚至默许、纵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或办理企业(部门)资产处置、资金使用、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计划、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审计、决算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物资销售、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开发等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企业(部门)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有条件解决但不及时解决,或者对职工的合理诉求以及反映强烈的问题置之不理、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