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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2020-02-1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

2020-02-11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靠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结合甘肃实际,决定对29日以后复工复产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备案事项

(一)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原则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制定人员流动信息卡,分类明确疫情严重地区人员返岗条件。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的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逐人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观察14天无恙后方可上岗。

(三)制定设施物资保障使用办法。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企业要按照卫健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设置相应的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县统一安排,确定具体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健全和落实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必须在员工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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