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二、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
(四)坚持主业主责
(五)聚焦重点对象
三、加快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六)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七)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
(八)规范业务模式
四、降低融资成本
(九)强化降费让利
(十)规范收费行为
五、提升服务能力
(十一)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防止风险转嫁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可持续的资本金增加机制
(十五)建立担保费补贴及业务奖励机制
(十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十七)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八)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
(十九)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二十)优化行业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支小支农支新)发展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聚焦主业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定位,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聚焦支小支农支新,突出保本微利,落实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发展目标。以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建立健全“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到2022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保余额达到8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二、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支持省担保集团做强做大,充分发挥AAA级综合增信平台作用。省担保集团要通过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建立全省紧密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担保集团要切实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聚焦主业主责,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发挥好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努力成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核心、国家扶持政策整合的平台、政银担合作的窗口。全省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州应尽快设立1家注册资本达3亿元、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争取两年内实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覆盖;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可设立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四)坚持主业主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五)聚焦重点对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三、加快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六)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再担保机构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七)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省担保集团与银行建立“总对总”的银担合作机制,切实落实风险分担责任,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并严格按协议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免收保证金,并在授信额度、利率水平、代偿宽限期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提取制度,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履行10%的分险责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风险代偿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八)规范业务模式。省担保集团要科学制定再担保的合作模式,加强对再担保体系内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风险防控,对再担保业务采取穿透式管理;制订追偿及收缴项目追偿回款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督促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