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2.房屋租金数额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1)
房屋坐落
区 街 胡同 号
状 况
房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
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
月租金
元 角 分 起租日期 年 月 日
附 记
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 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