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合同起草制定
2、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协调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负责公司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管理工作
6、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解决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起草、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调查分析
3、依法履行合同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
3、按合同签订的权限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5、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合同核查部汇报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
6、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
4、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
1、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对所申请的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
2、提交合同核查部法务就约定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核
3、提交财务部对相关资金运行以及商务类条款审核
4、由合同承办部门综合上述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高管、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
5、合同核查部逐条审查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汇签完成步骤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
3、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
4、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
6、合同内容
7、合同文字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低于一年
2、工程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
3、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
1、合同承办部门确定的合同承办人向本部门分管副总、法务提交《合同申请单》
2、合同承办人就合同事项汇报公司询价组成员、议价组成员对合同的商务部分进行询价、议价
3、合同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汇签审批表》
4、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5、法务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
6、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商务条款进行审查
7、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
8、分管副总(总工、总监)对合同进行审查
9、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
10、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
11、合同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
12、合同承办人负责填写《合同分发表》并将生效合同移交办公室归档
13、由办公室负责将移交的合同编入《合同编号表》
1、工程部向本部门分管总工、成本部、法务提交《合同申请单》
2、成本部根据《合同申请单》
3、成本部负责通知公司招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招标会
4、成本部负责汇总招标会结果并填写《评标报告》
5、成本部负责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人洽谈、起草合同(草案)
6、工程部、技术部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7、法务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
8、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商务条款进行审查
9、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
10、分管副总(总工、总监)对合同进行审查
11、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
12、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
13、合同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
14、成本部负责填写《合同分发表》并将生效合同移交办公室归档
15、由办公室负责将移交的合同编入《合同编号表》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资金申请”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
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
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
5、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
2、协商不成时
3、合同核查部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如纠纷需进入诉讼程序解决
1、合同文本
2、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4、工程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5、证人证言
6、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1、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2、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
3、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4、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提升公司的合同管理水平和质量,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合同核查部为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并设立法务主管负责公司合同相关内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查部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合同起草制定,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协调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负责公司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管理工作。
6、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七条法务主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解决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起草、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调查分析;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合同核查部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提供草拟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按合同签订的权限,提前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期规定的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5、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合同核查部汇报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按时将合同有关文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6、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授权
第十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一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总经理)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合同主办部门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合同核查部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审查
第十七条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1、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对所申请的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2、提交合同核查部法务就约定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核;
3、 提交财务部对相关资金运行以及商务类条款审核;
4、 由合同承办部门综合上述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高管、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
5、合同核查部逐条审查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汇签完成步骤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十九条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2、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以及在地方部门备案的相关文件;
3、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低于一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低于合同总标的额的5%,以上内容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依规定。
2、工程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
3、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合同核查部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得拖延,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书,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对方及时沟通协调,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三条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