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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队基层党委建设的意见VIP专享

提纲:

一、关于大队基层党委建设

  (一)健全大队基层党委组织

  (二)强化大队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三)完善大队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四)遵守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

1.确定议题

2.准备预案

3.提前通知

4.充分酝酿

5.民主讨论

6.会议表决

7.形成决议

8.决策实施

1.明确议事依据

2.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符合会议法定人数

4.平等议事

5.少数服从多数

6.回避

7.保密

  (五)坚持有关制度

1.学习制度

2.会议制度

3.调查研究制度

4.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5.议教制度

6.议训制度

7.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8.请示报告制度

9.民主生活会制度

10.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1.述职述廉制度

二、关于基层大队班子建设

  (一)班子分工规则

  (二)执行有关制度

1.大中队合署办公制度

2.战备值班制度

3.例会制度

三、关于基层大队规范化建设

  (一)建制称谓

  (二)悬挂建制称谓标牌

  (三)印信管理

1.印信审批权限

2.印信保管

3.印信使用程序

  (四)财务管理

1.大队财务管理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2.大队必须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

3.资产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

4.大队经费使用审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开支报销、项目经费的借垫款等审批

5.各级支队要对大队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6.大队要设立专(兼)职出纳员

关于加强大队基层党委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xx队伍基层大队党委建设,进一步完善组织、强化功能、规范工作、提高能力、发挥作用,根据建立基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支队基层建设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大队基层党委建设

(一)健全大队基层党委组织

建制大队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受支队党委领导。大队部、中队分设党支部,受大队党委直接领导。大队基层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和3名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大队军政主官担任。委员由副大队长、中队党支部书记和一名大队干部(兼任党委秘书)担任。大队部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由副大队长担任)、2名委员(由监督干部担任)。中队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大队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支队党委任命,报总队备案。委员由大队党委呈报,支队党委审批。

(二)强化大队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大队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灭火救援、执勤训练、监督和其他各项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所属单位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双争”、“三争优”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三)完善大队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大队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部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完成监督管理、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党员大会和本级党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所属党支部和部队落实《纲要》和两个《标准》的状况分析,加强党支部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职权范围内对骨干配备和人员调整、士兵请销假等提出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对士官选改、推荐优秀士兵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提出意见;按指标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重要经费开支与重要装备物资使用;其他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对于以上必须经大队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特别是一次性超过5000元的经费支出,如未经过大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支队党委一经发现,将对大队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组织处理。

(四)遵守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

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预案。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和官兵的意见,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3.提前通知。召开党委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两天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送达。委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充分酝酿。对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召集人应当事先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对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当充分听取委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个别酝酿应当平等交换意见。

5.民主讨论。对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6.会议表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年度重大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工程建设立项,采取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形成决议。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应当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8.决策实施。党委做出决议后,由军政首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注重党委决议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抓好检查督促,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1.明确议事依据。在讨论决定事项之前,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保证党委正确决策。

2.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民主讨论,集体做出决定,不得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传批等方式决定。

3.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4.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

5.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6.回避。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7.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对于未遵守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的决议、决定,原则上视为无效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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