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任务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内容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8.存在第1至7项情形并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等行政许可
9.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
三、组织领导
四、方法步骤
(一)业主自查
(二)政府部门排查
(三)分类整治
(四)核查验收
(五)督导检查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政府承担本辖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二阶段(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主体责任
(二)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进行督查考评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私自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全市城市建成区房屋建筑立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复核
(六)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幼儿园、学校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工业、信息化企业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本部门使用场所及公安系统管辖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九)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等问题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汽车站、公交车站等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对连锁经营(包括餐饮、住宿、商超、农贸、洗浴、加油站、加气站等)、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商贸服务业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四)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文化旅游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经营场所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等问题
(十八)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
六、时间节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技术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四)加强信息报送
XX市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成果,深刻吸取XXX事故中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突出问题的教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查处力度,推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向纵深发展,全面彻底消除各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在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全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房屋建筑的建设和审批情况开展专项清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带来的房屋安全风险,强化房屋建筑安全源头管控,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守牢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完善房屋建筑规划建设经营全过程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重点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经营、使用等环节有关情况和房屋安全隐患。具体排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第1至7项情形并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等行政许可,或者未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等行政许可用作居住、生产经营以及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9.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三、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市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二阶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区政府及市政府督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直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建立“联络、会商、信息报送、指导服务、约谈问责”五项机制和《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信息登记表(既有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信息登记表(在建建筑)》两个登记表,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要同步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排查认定、整治查处、整改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方法步骤
排查方式参照《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本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采取“业主自查、街道和部门双向排查、区级整治和验收、市级指导抽查”方式,全面清查整治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一)业主自查。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是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照排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向辖区街道办上报自查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如实上报并进行自我纠正。
(二)政府部门排查。在业主自查的同时,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同步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开展拉网式排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组织行业领域内建筑排查。XX年第一阶段排查的城市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已登记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不再重复排查,未登记或未查清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重新进行清查。全市城市建成区内其他房屋建筑按照本方案排查内容进行全覆盖“双向”排查,不仅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一并排查安全隐患问题,并填写《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信息登记表》。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排查整治数据电子台账,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报至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分类整治。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要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