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
1.市场化程度较低
2.业务类型单一
3.拟实施重组、对外转让或停业、清算注销
4.由股东实施运营管控
5.无实际经营活动
(一)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
(二)具备制定和评价任职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判断力
(三)拥有一定用来评估任职公司业绩的财务专业知识
(四)维护股东和任职公司整体利益
(五)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担任的工作之中
(一)有《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不得担任执行董事情形的人员
(二)与任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东认为不宜担任执行董事的其他情形
(一)忠实执行股东(会)涉及任职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司《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
(三)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六)对上报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一)召集股东会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任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任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任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任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任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任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任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所在任职企业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获得履行执行董事之中所需的任职公司信息
(二)对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或者工作补贴(兼职除外)
(四)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任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忠实维护股东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和持续关注任职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等情况
(三)积极参加XX集团、股东和任职公司组织的培训
(四)保守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工作秘密
(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六)每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履职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职公司注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对股东(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年度和半年度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大改革任务等重要进展情况
(四)对企业战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资产损失、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执行董事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或者类似业务
(四)报告的重大情况、反映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任职公司的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XX集团执行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集团子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子公司规范运行,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适用于XX集团设立执行董事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结合任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依法合规维护股东和子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尊重和支持经理层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 执行董事设置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设置执行董事:
(一)符合《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二)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
1.市场化程度较低,目标客户和市场比较稳定;
2.业务类型单一,投资事项少;
3.拟实施重组、对外转让或停业、清算注销;
4.由股东实施运营管控;
5.无实际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第五条 执行董事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遵守任职公司《公司章程》并且对自身行为负责。
(二)具备制定和评价任职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判断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有关本行业及任职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等。
(三)拥有一定用来评估任职公司业绩的财务专业知识。
(四)维护股东和任职公司整体利益,善于倾听他人意见,具备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
(五)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担任的工作之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执行董事:
(一)有《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不得担任执行董事情形的人员;
(二)与任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股东认为不宜担任执行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执行董事实行委派制,由其股东(会)向子公司委派。
第八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九条 执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股东(会)未就新执行董事指派作出决定前,提出辞职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获准辞职后,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会)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第三章 执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执行董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执行股东(会)涉及任职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司《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任职公司利益。
(三)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任职公司相关会议,并代表股东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每年向股东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如遇公司经营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六)对上报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