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
(二)医疗费用救助
1.门诊救助标准
2.住院救助标准
3.罕见病救助
三、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三)抓好工作落实
XX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扶贫工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XX省社会救助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拟定如下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参保地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1.门诊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400元。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起付线和年度救助封顶线,由各参保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
2.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符合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