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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以及道路、闸通行费发票,旅客运输凭证,解缴税款完税凭证,财政票据等。

第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发票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运行,规范发票领、用、存管理,加强发票风险管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实现企业规范管理。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第五条 所属单位应明确发票购票人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完成实名认证。购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登记簿、金税盘或者报税盘等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六条 所属单位应设立发票领购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类发票领购、结存和缴销情况。

第七条 所属单位应设立专岗负责保管发票和开票设备。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专门场所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开具登记簿,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税控系统应设置足够长度且复杂的密码和口令。开票人不得兼管发票专用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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