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于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地段的建筑
(二)高压线、长途天然气管道、输油管线穿越、跨越校园及建筑的
(三)无合法建筑手续、无竣工验收手续、无消防手续的房屋
(四)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手续的老旧房屋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及周边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X省学校安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3号)及有关房屋鉴定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管理的学校、幼儿园、经批准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用于办学、师生住宿的楼宇、房屋和围墙、门垛、厕所、锅炉房等一切建筑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学校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旧建筑物治理、建筑物使用安全监管等。
第三条 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执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所属学校开展在用建筑物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改,发现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校对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对在用的各类建筑物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上报安全隐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审批新建、新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处于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地段的建筑。
(二)高压线、长途天然气管道、输油管线穿越、跨越校园及建筑的。
(三)无合法建筑手续、无竣工验收手续、无消防手续的房屋。
(四)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手续的老旧房屋。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及周边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七条 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使用无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自建房办学的学校,或者校内存在无合法手续建筑物的,要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同时由房屋鉴定机构检测确定无危险的方可使用。
第八条 对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举办的幼儿园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为一、二层房屋的应当按照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