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事求是
(二)教育为主
(三)区别情节
(四)合理保护被处理对象
(一)通报批评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待岗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板块调查之前主动向板块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板块经济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
(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板块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
(四)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五)监事会将处分意见报板块董事会审议
(六)板块下达处分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等
(三)要求相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的人员和事项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六)经批准
(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一)收集物证、书证
(二)收集证言
(三)对于相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板块(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一)与被调查的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职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
(二)利用互联网(含QQ、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发布或转载不实的舆情、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五)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一)虚列、虚报项目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
(九)在工程询价过程中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
(三)在开标之前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
(五)招标文件中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板块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
(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
(四)弄虚作假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
(七)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板块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
(五)未经授权或批准
(六)发现对方违约
(七)工作不负责任
(八)伪造虚假合同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一)错报报表资料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报表资料的
(三)擅自修改报表资料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报表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财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财务、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板块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影响或破坏安全防范设施
(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六)在工作中不遵守各项信息安全维护和管理规章制度
(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
(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板块财物、资产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四)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板块经营管理规定
(五)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
(六)违反板块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
(七)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七)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板块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板块管理规定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
(五)挪用板块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六)不按照国家和板块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板块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八)偷逃国家税款的
(九)在板块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板块资产或造成板块资产流失的
(十)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外出旅游的
(十一)虚报冒领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和板块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利用板块的资产、权限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
(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
(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六)在板块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七)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
(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
(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任职工作调动时
(一)对本板块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板块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
(二)对损害板块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
(三)提供虚假资料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板块监事会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板块监事会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板块监事会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板块监事会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
(七)有其他阻碍板块监事会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板块监事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板块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板块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五)未经板块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板块的关联板块、与本板块有业务关系的板块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
(五)利用板块上市或者上市板块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板块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板块所出资板块或者其他板块、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七)将板块财物或板块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板块的关联板块、与本板块有业务关系的板块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板块利益的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板块与本板块或者有出资关系的板块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板块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板块利益的行为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板块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一)弄虚作假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XX集团农业板块作风纪律督察督办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仁市xx(xx)集团农业板块(以下简称“板块”)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障板块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板块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板块全体职工(涵盖少数民族职工群体),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板块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条款。
第三条 板块领导班子成员涉及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板块规章制度,按照本板块管理权限,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对于损害板块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四)合理保护被处理对象,应按正当程序保留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通报批评;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待岗;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处分运用规则
第八条 板块负有管理职能的各部门、各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主管或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能职责的,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职一至二档处理。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含年度绩效考核),不得列为储备干部,不得晋升、调岗、调薪;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晋升、调岗、调薪不受原处分影响,并按板块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
受到通报批评的,当月绩效考核挂钩的浮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浮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12个月后,视其表现,经考察批准,可恢复其原待遇。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一至二个职级(如属体制外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到降职(降级)、待岗处分期满24个月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受到待岗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处分之日起自然撤销。待岗期间停发原享受相应职级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铜仁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察看期满6个月后,视其表现,经考察批准,表现良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职工,板块及所属子板块终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以追缴;对板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予以追回经济补偿。构成《刑法》经济类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并受到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认定批准后,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第十二条 板块发生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板块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除外。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 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板块规章制度,且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板块形象受到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板块规章制度,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板块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板块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板块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板块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板块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板块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板块调查之前主动向板块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板块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板块经济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板块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七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板块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调岗、调薪、调职(级)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
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板块各部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由监事会牵头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再将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一并提报董事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情况,最后形成审议(决议)结果。
第二十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后适当延长;若认为被调查的职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措施。
(四)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五)监事会将处分意见报板块董事会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板块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七)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领导或职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拒绝和阻挠。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等;
(三)要求相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
(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部门)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相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板块(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在对违纪违规职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职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板块(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职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职工作出书面答复。在板块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复查申诉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参与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职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职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职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的,行政事务部应当事先将原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板块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板块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待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利用互联网(含QQ、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发布或转载不实的舆情、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煽动其他民众扰乱社会治安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
第三十四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板块决定和工作部署,无故未按相关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待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