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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党总支部工作暂行办法VIP专享

提纲: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国资委、集团和子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重要决议的意见

2.分公司所属区域公司的设立、合并、撤销事项

3.分公司职能科室的设立、合并及撤销

4.分公司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5.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6.应对重要信访稳定案件的预案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或改造项目

2.1亿元以上重大合作项目投(议)标、重大合同签订事项

3.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4.分公司及所属项目的对外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

1.单笔500万以上生产性大额资金使用

2.单笔1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的具体措施、方案

2.研究讨论分公司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3.研究决定党总支部履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重要事项

4.研究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

5.研究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换届、撤销等事宜

6.研究党员发展事项

7.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

8.决定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9.其他应当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党总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2.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3.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

5.讨论决定事项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7.会议作出的决定

8.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

9.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

1.党群办负责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2.会议纪要应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3.党群办督导落实党总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决策

1.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和党规党纪

2.总结分析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

3.定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

4.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约谈提醒

5.主动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

6.完成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1.分管分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

2.组织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结合工作岗位

3.经常性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4.掌握党员遵纪守法情况

5.对被处分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考察教育

1.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对主管部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3.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和党规党纪

4.主动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

5.完成党总支部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其他事项

  (一)重点领域:与分公司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领域

  (二)重点群体:主要包括改制职工群体、农民工群体、涉及重新安置的职工群体以及相关敏感债权人群体等

  (三)重点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军队退役人员落实政策安置问题、工程风险处置问题

  (四)重点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有经济纠纷的分包单位负责人、涉众型经济(金融风险)案件利益受损人员、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1.初信初访事项

2.上级对口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

3.承办部门接到信访转办件后

4.信访事项应该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

分公司党总支部工作暂行办法

分公司党总支部是子公司党委下属的党的基层组织。为全面规范分公司党建工作,按规定参与分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为分公司科学发展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总支部的设立

第一条 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分公司,设立党总支部。

第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

第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及时改选。换届选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党总支部下设基层党支部,并领导基层党支部工作。

第五条 党总支部设置党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分公司党建、纪检、宣传、工会、共青团工作。党群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合理配备党务干部、工会干事、共青团干事,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分公司职能部门的平均编制,专职党务干部占全体党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 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决定在分公司的贯彻执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党总支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参与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支持分公司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八条 全面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党建工作始终,探索完善党建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机制。

第九条 落实好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分公司干部工作的领导,做好分公司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有关工作,组织中层干部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两次,每半年就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每季度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不发生意识形态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全面领导党支部的工作,推进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 结合实际制定分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第十三条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分公司群团工作,支持工会、团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是分公司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分公司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主持分公司党总支部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党建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负责审核分公司党费和党建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分公司党总支部副书记在党总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书记因公外出时,代理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委员履行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责任,负责受理党员群众的检举、举报和党员的申诉。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调查上级交办违纪问题线索、党员群众的检举举报和党员的申诉,协助书记、副书记负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纠四风”工作,负责遵规守纪教育、警示教育、任中任前廉政谈话等。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党总支部的组织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根据需要提出党支部的划分与调整意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党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部的意识形态、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条 分公司党总支部参与下列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国资委、集团和子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重要决议的意见;

2.分公司所属区域公司的设立、合并、撤销事项;

3.分公司职能科室的设立、合并及撤销;

4.分公司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5.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6.应对重要信访稳定案件的预案;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被诉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主诉案件;

2)分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4)与集团母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5)其他涉及党政机关和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聘解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必须先由党总支部研究提名,分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聘任。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党总支部参与以下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

1.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或改造项目。

2.1亿元以上重大合作项目投(议)标、重大合同签订事项。

3.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4.分公司及所属项目的对外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党总支部参与以下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

1.单笔500万以上生产性大额资金使用。

2.单笔1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章 党总支部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部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的具体措施、方案,确保上级党委决定、指示的有效实施。

2.研究讨论分公司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3.研究决定党总支部履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重要事项。

4.研究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

5.研究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换届、撤销等事宜,研究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达标创优举措,研究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

6.研究党员发展事项。

7.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对群团工作作出指示。

8.决定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9.其他应当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部会议议事程序:

1.党总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不定期召开。

2.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党总支部书记委托党总支部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群办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3.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经党群办汇总后由党总支部书记审定。由党群办提前5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党总支部委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研究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总支部书记请假,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后应指定人员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向缺席的委员传达。

5.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临时进行处置,事后须及时向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

7.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前,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与党总支部决定相反的意见和言论,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8.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会议内容,不得传播会议讨论中的分歧意见。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

9.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所讨论的干部若涉及党总支部委员的直系亲属,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部会议记录、纪要及议定事项的落实

1.党群办负责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

2.会议纪要应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党群办保管,会议纪要定期存档。

3.党群办督导落实党总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决策,督导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部委报告。

第五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部应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按照上级规定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按照上级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开展集中学习讨论。

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对中心组学习提出相关要求、主持中心组学习和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由党群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包括完善学习制度,起草学习计划,提出学习方案,为中心组成员准备学习辅导资料,通知参学人员,做好学习记录,整理上报学习情况。

分公司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集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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