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优先
(二)坚持突出重点
(三)坚持协调联动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定就业岗位
(三)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七)大力支持返乡创业
(八)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九)实施职业培训补贴
(十)落实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和一次性扩岗补助
(十一)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需求
(十二)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需求
(十三)用好人才政策释放人才效应
(十四)强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十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严格督导考核
(三)注重宣传引导
关于稳就业形势保经济运行助企纾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扎实稳住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运行,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x〔2022〕x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学总书记讲话、谋xx发展”活动和“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交好本地发展优异答卷”大讨论决策部署,围绕保全市经济平稳运行,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以发展xx经济、建成“xxxx”、打造“xxxx”、加快建设xx体育文化旅游带等国家和省战略为契机,突出就业优先,全面落实国家“降、缓、返、扩、补”等援企稳岗减负政策和支持企业稳就业政策,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确保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优先。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做好助企纾困工作,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坚持突出重点。充分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稳就业形势保经济运行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把助企纾困作为稳就业工作重中之重,深入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及时解决企业诉求。
(三)坚持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资源力量,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受疫情影响和经济发展环境严峻的情况下,改革创新举措,为市场主体增添发展活力,增强企业信心,稳定经济预期。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大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暂缓缴费,最晚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五大行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17个行业困难企业全部纳入范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定就业岗位
2022年,继续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5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持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直接拨付返还资金。畅通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账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最长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x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