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7月8日)
(二)彻底排查风险隐患(2022年12月底前)
1.排查内容
2.排查重点
3.排查方式
(三)彻底整治风险隐患(2024年12月底前)
1.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
2.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
3.推动重点地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
4.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5.清查违法违规行为
(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
2.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
3.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
4.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
5.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
四、强化组织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提高思想认识
3.压实各方责任
4.做强支撑保障
5.强化督促指导
6.做好宣传引导
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1.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牵头推动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2.经济发展局负责商贸服务业、加油站(点)、工业企业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3.社会事业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场所
4.党群工作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5.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6.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7.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规上企业、危化品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涉炉作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8.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餐饮场所、个体诊所、药店等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9.古镇旅游和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古镇景点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0.市公安局xx分局牵头负责群租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以及洗浴业等公共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负责农用地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和农村宅基地选址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xx分局负责无照经营和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的经营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一)梁、板下挠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
(二)连接方式不当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
(二)主梁下挠
(三)屋架下挠
(四)木柱侧弯变形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
(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一)檩条、龙骨下挠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xx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再落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22〕xx号)和《xx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再落实实施方案》(xx〔2022〕xx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各村(社区)、属地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结合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大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8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镇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xx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回头看”,对所有既有建筑进行再次摸排。对新发现的隐患建筑,将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先急后缓,有序分类实施整治。同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自建房相关信息要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xx)”中“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整治存量风险。2022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我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7月8日)
结合xx实际,制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再落实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附件1)和推进时间,召开会议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和培训;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自建房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跟踪曝光一批野蛮装修、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安全事故案例;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二)彻底排查风险隐患(2022年12月底前)
1.排查内容。各村(社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分地区、分行业对我镇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户逐栋,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复核以往发放行业许可类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状况,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单一建筑存在多种经营行为的,涉及的主管部门都要对该建筑进行排查,做到工作宁可交叉重叠不能失控漏管。
同时,其他既有建筑按照我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
2.排查重点。
(1)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镇区、城郊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住宅小区门面商业房增加夹层,用于居住、经营;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8)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9)低洼地块、临河地段、软弱土层上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
(10)建筑年代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存在拆改现象的老旧住宅楼;
(11)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3.排查方式。通过产权人自查、村(社区)排查、“雨燕护巢”志愿者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核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经营性自建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
(三)彻底整治风险隐患(2024年12月底前)
1.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3.推动重点地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各村(社区)要对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分析,镇建设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工作。各村(社区)对隐患房屋制定“一房一策”,明确整治措施,镇建设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治后的房屋进行验收,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4.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隐患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5.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村(社区),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村(社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大队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镇执法局报告。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建设局二楼,联系人xxx,xxxxxxxxxxx),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12345等举报专线,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
3.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建立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村(社区)要压紧压实自建房建设属地管理责任,新建、翻建自建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