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城乡低保对象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5.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6.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
7.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四)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五)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六)发挥三重保障合力
(七)完善救助长效机制
(八)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九)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十)优化提升经办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四)强化基层能力建设
xx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2022〕xx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2021〕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发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织密织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包括: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
2.城乡低保对象;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5.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
6.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
7.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二)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应助尽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财政等部门依据全省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确保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紧盯低收入人群等困难人员,逐户逐人进行核实,即时清零,防止漏保。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四)明确救助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严格执行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标准,避免过度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按照75%的比例进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