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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VIP专享

提纲: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

  (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

  (三)县级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四)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的人员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七)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章、隐患应改未改等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事项

  (八)火灾隐患

  (九)涉及受害人经济补偿、住院费支付等事故善后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xx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简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举报人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其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标准的,由省市级专家按照《xx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或不能有效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生产经营单位指使、串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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