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三)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
(五)开展建设施工、健身、娱乐、经营、宣传、销售、庆典、教学等生产生活活动时
(六)在公共场所控制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五)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
(六)禁止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行使
(三)驾驶车辆出行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
(五)在学校区域上下学高峰时段
(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
(八)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
(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器械
(十)不得使用隔离墩、雪糕筒等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
(十一)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按照规划的区域
(六)文明饲养宠物
(七)应当在规定时间装修、装饰作业
(八)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九)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护乡村历史、传统风貌
(三)从事农事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不得违法建造、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六)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
(七)在农村道路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控制车速
(八)其他维护乡村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保护生态环境
(四)旅游经营者不得实施强制交易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二)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
(三)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四)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医务人员
(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就医
(七)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八)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
(二)加强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
(三)加强道德教育
(四)加强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五)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六)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
(八)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老爱亲
(二)夫妻和睦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禁止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五)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一)文明上网
(二)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三)保守国家秘密
(四)参与网络活动时
(五)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
(六)其他网络文明规范
(一)见义勇为
(二)无偿献血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宣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文明交通、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
(六)热爱劳动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
(二)出行优先选择步行、使用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理性消费
(四)实施绿色殡葬
(五)婚事新办
(六)拒绝“黄赌毒”活动
(七)其他绿色健康文明行为
(一)宣传、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二)参加红色教育、红色宣传和红色旅游
(三)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四)抵制、劝导、举报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
(五)其他红色基因传承行为
(一)传承客家传统美德
(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客家传统技艺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
(四)其他客家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行为
(一)举办各级各类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二)开展公益性足球培训活动
(三)发挥足球文化遗产资源优势
(四)参与足球运动时尊重对手、队友和裁判员
(五)其他展现足球之乡风采的文明行为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二)十字路口、车流量较大等复杂路段
(三)更新、改造、完善老旧小区消防设施
(四)合理安排修补老旧道路工程
(五)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设施
(六)完善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七)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治理和及时查处交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治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文化、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六)教育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
(七)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八)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5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16
第四章法律责任.....................................................................................18
第五章附则.............................................................................................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弘扬苏区精神,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四条〔专门机构职责〕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则,记入信用档案。
第八条〔宣传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公民素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工作进行报道,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曝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九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推行和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
第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文明〕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和政务服务文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政务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和指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明〕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的文明引导要求;
(三)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禁止乱扔垃圾,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开展建设施工、健身、娱乐、经营、宣传、销售、庆典、教学等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法律法规管理有关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合理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影响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控制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共卫生文明〕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类;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禁止随地吐痰;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禁止随意丢弃烟头;
(六)禁止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出行文明〕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随意穿越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行使,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
(三)驾驶车辆出行,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规范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不得影响他人出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学校区域上下学高峰时段,驾驶车辆应当有序行进,服从指挥,依规停放;
(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帮助的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