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春
(201x年11月29日)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孙永春
(201x年11月29日)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会议传达学习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审议6件法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件;作出了3个决定;审议批准了3件地方性法规;听取审议了7件报告;审议了2件专项报告和1件议案;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事项。
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规,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会议批准了遵义市、六盘水市、黔东南自治州有关条例,相关市、州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会议期间,大家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依法提请以后的常委会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关于做好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及时对32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逐一清理,对其中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进行打包修改。通过对我省生态环保领域法规的全面清理,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实施好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到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构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法规规定。为平稳有序调整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推进机构改革离不开法治规范和保障,要统筹好与改革相关的法规修改工作,对于推进机构改革急需的修法项目,要早研究、早启动,适时提请审议,确保及时完成立法程序。同时要把握立法规律,统筹运用好打包修改、作出决定、全面修法等方式,注重法规之间、条文之间的协调衔接,做好改革和立法相统一、相促进。
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这是落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首次开展此项工作。大家认为,近年来,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报告数据翔实,针对性强,交出了企业国有资产的“明白账”。大家指出,要继续推进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安排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推动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大家认为,“十三五”以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经济总量迈上了新台阶,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规划纲要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受外部环境变化、自身发展基础等因素影响,经济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