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龚举文: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要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确保监察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监察调查程序应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重大改革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明确安排。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案件的诉讼证据质证在庭审、案件事实查明在庭审、诉辩意见发表在庭审、裁判理由形成在庭审,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所取代,这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由“侦查—公诉—审判”模式转变为全新的“调查—公诉—审判”模式。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念和具体措施同样适用于监察机关,这从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得以呼应。因此,从反腐败工作质效和取证规范角度考虑,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这对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需完善的问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已就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还有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