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区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
(三)违法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影响或者危害公众健康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及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批示意见
(二)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受理表》(附件3)
(三)草案文本
(四)起草说明
(五)制定依据
(六)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附件4)
(八)起草部门审议通过文件的会议纪要
(九)需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的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合规
(五)起草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对分歧意见是否协调处理妥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一)正式文本5份
(二)起草说明5份
(三)制定依据5份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一)正式文本3份
(二)备案报告1份(附件5)
(三)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依据1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
(二)超越法定职权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
(四)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形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督查系统、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其他方式
(一)不按规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的
(三)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的
XX市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或者经批准、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XX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表彰、应急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以及技术操作标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
区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应用管理,及时录入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等信息,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与平台审查深度融合,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区人民政府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内容的,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或者内容相近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环节;
(三)违法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影响或者危害公众健康,可能产生健康安全隐患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规范”“细则”“通告”“公告”“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一般以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发文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牵头制定机关可以会同其他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名称冠以“暂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附件2),制定机关负责统一发布。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制定机关代码,由制定机关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大写组成,如XX区人民政府代码为XXXXX;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如〔XXXX〕X号。完整的登记号为:XXXXX〔XXXX〕X号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区人民政府政务网、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起草与审核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应当明确一个制定机关牵头,其他制定机关配合。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委托相关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