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和核算监督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理单位
(四)局纪检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一)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督查等公务接待活动
(二)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办理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确需用车的其他情形
(一)用车人应当提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
(二)一般公务用车由用车股(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三)遇紧急公务来不及事先办理派车手续的
(四)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调度车辆
(一)无牌车辆仅限于本中队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
(二)中队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保管
(三)无牌车辆应当按局统一要求喷涂执法标识、编号
(四)无牌车辆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充电、停放场所停放充电
(五)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等无牌车辆上路行驶
(六)各中队应当逐车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
(一)驾驶有牌车辆的人员
(二)驾驶摩托车类车辆的人员
(三)驾驶无牌电动车辆的执法人员
(四)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出车前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等安全机件进行检查
(三)执行执法任务时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具和警报装置
(四)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一)车辆加油前
(二)财务室审核该车里程油耗是否正常、费用预算是否超支后
(三)未经财务室审核登记的加油费用
(一)局财务统一办理加油卡
(二)原则上在本县定点加油站加油
(三)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套现
(一)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
(二)单次维修保养费用在XXX元以下的
(三)车辆在外地执行任务发生故障确需就地抢修的
(四)未经财务室审核登记和批准擅自维修保养的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二)将公务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利用公务用车从事餐饮宴请、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接送子女上学等非公务活动
(四)虚报燃油费、维修费
(五)擅自改变公务车辆用途、拆卸执法标识或车载设备
(六)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包括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摩托车及其他执法执勤辅助车辆。
第三条 我局目前无公务用车编制、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调度、加油、维修、保险、经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牌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保险办理、年检年审、报废处置等工作,并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和核算监督;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项,必须先经财务室审核登记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登记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中队车辆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和台账登记,中队长是本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局纪检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总台账,逐车登记车辆基本信息,做到一车一档。各中队应当相应建立本中队车辆管理分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有牌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第七条 有牌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保障下列公务活动:
(一)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督查等公务接待活动;
(二)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办理;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确需用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使用有牌车辆实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人应当提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载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行驶路线、乘坐人员等内容;
(二)一般公务用车由用车股(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办公室审核派车;局领导用车或跨县(市、区)用车,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遇紧急公务来不及事先办理派车手续的,可以电话请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车,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派车手续;
(四)局办公室应当按照 “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高效节约” 的原则调度车辆,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能使用公共交通的原则上不派车。
第九条 有牌车辆执行任务期间,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归队时间、行驶里程、目的地等。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停回指定地点停放,车钥匙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停放于驾驶人住所或其他场所过夜。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有牌车辆原则上封存停放,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因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专项执法等确需用车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 无牌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无牌车辆按照配属到队、自行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自行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执勤、市容管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中队使用无牌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牌车辆仅限于本中队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不得驶出规定区域,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中队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保管,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明确每台车的管理责任人;
(三)无牌车辆应当按局统一要求喷涂执法标识、编号,安装警示装置,保持车容整洁、标识清晰;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