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四、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五、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公职人员
六、在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列支工作经费
七、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
八、在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材料、退出兼职相关材料以及兼职工作中产生的个人重大材料
九、公职人员因任期期满、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届数或年限、本人不愿继续兼职等原因辞去兼任职务的
十、本告知书所称公职人员指我县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二、签署承诺书
2.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承诺书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关于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知晓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经费开支标准
3.本人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取酬和领取工作经费情况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各县委部门、县直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况,现要求如下。
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经审批同意。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允许1名,最多2名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超过63岁不再推荐提名。
四、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已兼职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领导干部退休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为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六、在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