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
(三)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
(四)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
三、培养目标
四、“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五、“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五)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
(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
(七)依托村“法律之家”、“百姓说事”、“屋场会议”、“圆桌会议”等民主协商途径
(八)适合当地“法律明白人”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明白人”的遴选
(一)遴选对象
1.村干部
2.村妇联执委、儿童主任
3.人民调解员
4.驻村辅警
5.网格员
6.村民小组长
7.中共党员
8.“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9.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
10.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
(二)遴选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
2.村“两委”汇总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
3.乡镇司法所对村“两委”报送的初选对象进行初审核实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
七、“法律明白人”的任前培训及上岗
(一)任前培训
(二)上岗
八、“法律明白人”的使用
(一)引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支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
(三)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为“法律明白人”搭建实践服务平台
1.业务指导
2.资料查阅
3.实践场所
九、“法律明白人”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政策知识
2.法治实践能力
3.道德品格教育
(二)培训方式
1.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
2.在集中培训(轮训)的基础上
(三)培训保障
1.指导示范
2.培训师资
3.编写教材
十、“法律明白人”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二)评价激励
(三)动态清退
1.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不认真履职
3.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情形
十一、保障实施
(一)组织领导
(二)协调联动
(三)保障机制
(四)选树典型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规定
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
为规范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乡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规范所称“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
(三)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遵循基层法治建设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三、培养目标
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四、“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具有较好的法治素养;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引领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带动周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
(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七)依托村“法律之家”、“百姓说事”、“屋场会议”、“圆桌会议”等民主协商途径,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八)适合当地“法律明白人”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明白人”的遴选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考核上岗程序,认定“法律明白人”。
(一)遴选对象
“法律明白人”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遴选。
1.村干部;
2.村妇联执委、儿童主任;
3.人民调解员;
4.驻村辅警;
5.网格员;
6.村民小组长;
7.中共党员;
8.“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9.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
10.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
(二)遴选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
2.村“两委”汇总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将名单报送至乡镇司法所;
3.乡镇司法所对村“两委”报送的初选对象进行初审核实,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经任前培训、上岗考核等程序,确定“法律明白人”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法律明白人”的任前培训及上岗
(一)任前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
(二)上岗
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确定为“法律明白人”,颁发证书和徽章,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证书和徽章规范样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法律明白人”名单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所在村公共场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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