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职责
(一)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二)区政府工作职责
(三)镇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文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入口增加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筑规模
四、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农户申请
(二)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
2.村级组织审查
(三)乡镇政府审批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2.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要求
五、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
(二)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
(三)农户建房完工后
六、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一)强化规划管控
(二)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八、现状房屋补办审批手续的规定
(一)建筑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
(二)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150平方米
(三)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
九、工作任务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
(二)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控
(四)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机制
(五)加强农房建设管控
(六)建立农房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七)加强农房风貌管控
(八)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保障工作条件
(三)强化工作考核
(四)加强指导服务
(五)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加强XX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XX区农房管控,持续提升乡村风貌,从根本上扭转“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状况,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外的村庄,按本实施意见开展农村农房管控,XX区辖区内其余村庄农房管控另行出台有关的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和XX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模式,加大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不断夯实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完善符合我区实际、体现XX乡土特点的农房建设长效管控体系,逐步实现我区农房功能现代、特色鲜明、经济适用、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职责
(一)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牵头指导和推动全区农房管控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和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和村庄规划管理范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颁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二)区政府工作职责。区政府是我区村庄规划管理、农房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和农房管控的组织领导,建立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政府应当制定本级“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农房管控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我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职责,统筹推动农房管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及时协调解决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和农房管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镇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各镇街人民政府是农房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以及农房管控工作,建立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社区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管员责任,推动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镇街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程序加强农房管控的引导和督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共同推进。加强对农村党员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成立村民规划建设理事会,优选村级监管员。在XX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和各镇街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共同协商,将农房管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予以规范约束;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活动;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鼓励村民选用有培训合格证的建筑工匠开展农房建设。发现本社区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XX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局或各镇街人民政府报告。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条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文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掀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入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为了确保落实“一户一宅”的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局,取得村庄最新现状地籍图(核实图纸名称),由各镇街政府联合社区把现状房屋权属明确到村民,以便下一步顺利开展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制度。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筑规模。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XX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并确保符合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第4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第3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建筑高度不超15米)以内的控制要求。
四、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话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宅基地。
(二)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衣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