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强
2021年01月21日
在学习贯彻《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魏国强
2021年01月21日
同志们: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专门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座谈会,就是要把党中央最新要求、省委最新部署与《条例》的内容有效结合,进一步明确方向、明确目标、明确职责,实现从立法高质量向执法高水平的迈进。
刚才,省政府诸纪录副秘书长就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了动员部署,大家要积极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东台市水利局、泰州市顾高镇政府的负责同志交流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举措,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命脉,包括了饮水安全、河湖管理、生态治理、灌区建设、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很多方面。所以,立足农村水利立法,相较于农田水利而言,更系统、更全面,要从加快农村水利建设步伐,推动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深入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乡村振兴制度框架,提升农村水利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明确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对农村水利开展立法是我省涉农、涉水立法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完善我省乡村振兴政策框架的一项重点任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江苏农村水利发展现状,特别是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同时把多年来在农村水利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会促进全省农村水利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水的能力和水平。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农村水利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无论是防洪抗涝、高标准农田建设,还是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都离不开农村水利的高质量发展。《条例》从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三方面,对农村水利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服务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农村水利发展短板和弱项,着重解决农村水利基础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坚持生态绿色发展,在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加快田园综合体建设、加强水生态修复等,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也要看到我省农村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充分的现象,有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还不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条例》从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旱涝灾害防御能力,完善乡村水利基础设施;强化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构建循环通畅的河湖水网体系;细化农村饮水安全要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对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准确领会,深刻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鲜明导向
为提高立法质量,《条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以国家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兄弟省市相关立法经验,几上几下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吸收基层、专家、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9章62条内容,篇幅虽然不长,但内涵丰富、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从具体内容来看: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分工。《条例》以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体,理顺关系、分清职责,形成了做好农村水利工作的责任体系。《条例》从把方向的角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从抓落实的角度,重点强调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用水组织等做好相关工作。从管具体的角度,规定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水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强化工程建设安全。农村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科学规划是基础,工程质量是保证。《条例》着眼农村水利长远发展,要求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既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还要与国土空间、农业农村发展等规划有效衔接;既要深入开展农村水利调查,还要充分尊重乡镇、村居以及各类农村主体的意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专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