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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VIP专享

提纲: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市、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创建(巩固)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四害”(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

  (七)协调组织实施农村厕所革命工作

  (八)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和指导

  (二)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三)参与社会卫生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单位上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X建设,根据《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卫生市(镇、村)创建(巩固)、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以及宣传培训等经费。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重点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组织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有领导分管,明确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专(兼)职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居民群众、群团组织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管委会)的有关部门组成,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依据爱卫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市、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创建(巩固)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四害”(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七)协调组织实施农村厕所革命工作。

(八)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搞好室内卫生,落实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和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害达标,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并按照包联工作要求,召集和组织相关包联单位,开展和推进包联点的爱国卫生工作。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十六条鼓励新闻媒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并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正确引导健康防病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应当积极开展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单位活动。

第十八条全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类型及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要求按照《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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