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8日)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适应全省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关系全省金融安全稳定的骨干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足够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稳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对骨干金融机构,着力打造与其功能分类相适应的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深化城商行、农商行改革,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引领作用,鼓励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各级财政部门可分类分企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对省属一级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属企业再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由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管理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管理名录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门要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以管资本为主依法依规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股权可依法依规划转同级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法人资本,原则上维持股权归属关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五、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统计监测分析,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