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要求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
(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
(五)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六)深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七)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干部、党员、教工学习反腐倡廉重要文件
(三)建立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
(四)坚持一岗双责(“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
(五)坚持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六)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案件
(七)年底向主管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一)党政办负责了解、报告学校违反党的纪律的重大事件
(二)组宣部负责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工作
(三)组宣部负责召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联席会议
(四)安全工作处负责完善和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校园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
(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管理
(六)计财处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和学校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检查和管理
(八)科研科负责牵头落实上级有关学术道德的规定和要求
(九)教务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
(十)学工部、团委等负责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学风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十一)招生就业办公室、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十二)图书馆负责落实图书采购招标制度
(十三)工会协助校行政抓好校务公开工作
(十四)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的廉政教育
(十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纪委对全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十六)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党员党纪法规教育、财经纪律教育、师德师风教育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
(二)领导干部本人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改正的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三)由于管理混乱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八)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
(二)明知错误
(三)因未尽职责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及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政治文化、和谐校园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组宣部、计财处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校党委全面负责,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委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校长对校行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其相应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副书记、副校长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和总结。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要求,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开展师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召开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宣传教育;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研究提出和完善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学校不同时期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严格决策程序。督促检查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五)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家和教育部人事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六)深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召开校务公开会议,总结和部署相关工作。
(七)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同级纪委的监督。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组织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治理商业贿赂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系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各党总支书记和部门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干部、党员、教工学习反腐倡廉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育。
(三)建立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执行上级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四)坚持一岗双责(“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定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五)坚持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校务公开、系(部)务公开制度和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六)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整改。
(七)年底向主管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七条 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和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要求,分别牵头负责以下专项工作:
(一)党政办负责了解、报告学校违反党的纪律的重大事件;负责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制止奢侈浪费、校务公开。
(二)组宣部负责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工作;负责落实校处级干部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协助纪委调查处理党员处级领导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