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1.《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生可以凭工商登记或其他佐证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一)学生确有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经学校认可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者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第一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
(三)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
(四)转专业学生已使用的教材不予退回
(五)教务处应当在学生办理完成学籍异动手续后
(一)招生时特殊类型学生(含对口招生、单独招生等)不得跨类型调整专业
(二)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应予退学处理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经对口招生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
(一)休学学生应当一周内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
(四)休学学生回家或者返校
(五)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提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复学审批表》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
(三)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四)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六)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纪行为
(一)凡一学期有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
(三)留(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
(四)留(降)级学生
1.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五)跨学期课程按同一门课程计算
(六)成绩记为“缺考”、“作弊”的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一学期内有五门及以上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含成绩记为“缺考”、“作弊”的课程)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补考累计达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一)按要求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审批表》
(二)将审批表交至教务处
(三)未办理退学手续便自行离校的学生
(一)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对退学学生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学费、教材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毕业时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参军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生可以凭工商登记或其他佐证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期限为2年。
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需在新生报到后十天内完成,原则上手续应由本人前往学校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按照规定委托他人办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电子学籍注册。
第五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计财处交纳相关费用,并持交费收据及学生证到所在系进行学生证注册。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开学2周内完成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3年,在校修业期限为3~5年,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休学创业学生提供相关证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从服兵役起至复学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单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学业成绩记载须真实、完整。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门数的,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的,以60分记入“补考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在不涉及留级、退学等情况下,可在学生毕业前再次申请补考。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缺考”、“违纪”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或实验(训)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考核一般不得缓考。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缓考与补考同卷、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第十六条 体育为必修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于规定时间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但是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折算一定学分。
第十八条 在校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过认定后予以承认,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纸质成绩单并签字确认,由承担课程的系(部)负责人签字生效,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毕业后成绩汇总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各系组织实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专业或转学。入学一年以上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