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领导机构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省应急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46号)等文件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4.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
5.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进行专家技术会诊
6.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7.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
8.地下矿山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
9.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0.严格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11.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12.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3.“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14.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15.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地下矿山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2.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5.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矿山
1.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2.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
3.按规定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不得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
5.严禁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
8.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
9.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
(四)采掘施工企业
1.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2.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3.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监督
(四)及时报送情况
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临汾市襄汾县铁宝丰矿业有限公司“4·10”较大事故教训,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通知》(晋应急发﹝2022﹞136号)要求,县应急局决定从即日起至二十大结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三件大事,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落地见效,压紧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深化源头治理,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扎实抓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大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领导机构
为保证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县应急局决定成立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县行政综合执法队、县应急保障中心、县应急局非煤股全体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非煤股,办公室主任由冯耀东兼,负责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此次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主要采取非煤矿山自查自改、县应急局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本次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安排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10日。主要工作为制定出台方案、宣传发动、安排部署。第二阶段为自查自改及督导检查阶段,从5月11日至10月30日。企业自查工作分别从5月、7月、10月分3轮各开展一次,整改工作贯穿全过程;县应急管理局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从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总结大检查期间好的经验做法,分析研判问题隐患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省应急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46号)等文件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照抄照搬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坚决杜绝“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现象和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有效督促所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保证现场履职时间,严格执行全员岗位责任制,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等停产撤人措施。
4.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5.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进行专家技术会诊,并将会诊报告存档备查。
6.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需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7.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安全投入满足矿山安全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8.地下矿山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严防出现辨识评估不全面,
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10.严格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及时填绘图纸,确保现状图与实际相符。
11.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2.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把所有采掘施工企业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严禁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13.“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4.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严禁非煤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15.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①聘请资质单位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进行调查,绘制采空区现状图,建立完善的采空区资料档案。
②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③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④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⑤严禁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破坏保安矿柱采掘活动。
⑥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要按规定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⑦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