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档案
(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基础性综合档案
(四)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一)城建档案检索目录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专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基础性综合档案
(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档案
(一)查询本单位或本人所形成、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
(二)查询市政、公共设施档案的
(三)查询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住宅档案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一)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二)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三)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一亿元以下的
(四)投资额为一亿元以上的
XX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县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我县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县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河道防洪堤坝、河道桥梁设施、引排水渠等),抗震,人防工程(涉及国防秘密的除外),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县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
(三)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城建档案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义务,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室移送。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明确城建档案编报内容、范围、时间及其他责任和要求,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和移送城建档案资料。
未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责任书所列内容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将建设工程档案列为竣工的预验收内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室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本办法生效前未移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档案资料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条改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对原工程建设档案进行变更修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