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三)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XX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局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包括我局对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以及对资金收支使用管理审计和调查。
第三条我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局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