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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学术造诣高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三)勤勉尽职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校级课题立项及经费预算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一)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名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多名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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