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二、前置研究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国资委关于企业改革发展重要决议的意见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公司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设立、合并及分立、重组、变更公司形式、改制、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和破产事项
5.拟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6.公司内设机构的增加、撤销及合并
7.有关职工切身利益、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8.职工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应对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聘解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的选派及其考核与奖惩
3.由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推荐或建议等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有股权、产权投资项目(包括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及金融投资项目(包括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2、xx万元以上(含xxx万元)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改造
3、全资及控股子公司x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或改造项目、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4、房地产开发项目、亿元以上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审核、报批
5、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投(议)标、重大合同签定事项(经援项目
1、对外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
2、xx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3、购买除银行发售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之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
4、xx万元以上的内部借款、xx万元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借款、xx万元以上的供应商或分包方借款
三、具体流程
1、由承办该事项的职能部门向主管领导提出上会申请
2、党工部向党委常委征集并汇总党委常委会议题
3、党委书记根据汇总的党委常委会议题
4、召开党委常委会
5、由党工部起草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6、召开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7、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前置研究的
四、附则
关于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落到实处,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领导作用。因此,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条 落实前置程序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既要保证党组织在国企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又要符合《公司法》、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有效维护董事会、经理层的法定权利,形成党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决策运行机制。
第三条 落实前置程序要把握好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一方面要体现党委的把关定向作用,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方面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防止程序的简单相加,避免决策越来越繁琐复杂。
二、前置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根据省国资委党委文件精神,集团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是指需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先提交党组织研究讨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国资委关于企业改革发展重要决议的意见,集团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公司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设立、合并及分立、重组、变更公司形式、改制、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和破产事项;
5.拟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6.公司内设机构的增加、撤销及合并;
7.有关职工切身利益、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8.职工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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