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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VIP专享

提纲:

一、民主推荐制度

二、培养考察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二)入党发展对象的培训教育

  (三)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

三、备案预审制度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二)确定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三)发展对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

  (四)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四、政治审查制度

五、公示制度

1、经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经支部委员会确定

3、预备期满

1、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

2、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

3、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内容

4、公示的期限、要求和联系电话等

1、党支部向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报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

2、党支部向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报送拟接收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有关材料

3、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审定拟接收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公示情况登记表

4、对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

六、票决制度

1、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要进行票决

2、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要进行票决

1、票决表决票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印制

1、党支部负责人对票决提出要求

2、申请人宣读“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或“转正申请书”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和公示情况

4、介绍人和考察培养人通报考察培养情况

5、与会党员发表对其入党或转正的意见

6、清点到会人数

7、投票

七、检查报告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发展党员总要求,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推荐制度

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表决决定。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情况应记入《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并存入党员档案。

二、培养考察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接受培养期间,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以及思想变化情况进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评定意见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二)入党发展对象的培训教育。基层党(工)委或县(区)级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以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为主。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培训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一般作为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学习、工作以及思想变化情况进行考察,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评定意见记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以及培训资料应存入党员档案。

三、备案预审制度

发展党员全程要经过三次备案、一次预审。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入党申请人经过“两推一票决”(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委会票决)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二)确定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三)发展对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支委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基层党(工)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审查意见、党支部申报意见、基层党(工)委预审意见以及支委会讨论意见,要记入《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

(四)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备案。预备党员必须由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审批。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工)委要及时将审批预备党员情况报县(区)委组织部门备案。未经县(区)委组织部门备案的预备党员将不能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四、政治审查制度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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