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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VIP专享

提纲:

  (一)涉及到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

  (四)稳定性评估

  (五)可控性评估

  (一)决策事项草案征求意见时公众对决策事项草案接受程度较低

  (二)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尚未完全达标

  (三)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因素暂时无法控制

  (四)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因素发生变化

  (一)经公众参与后认为决策事项的实施会引发社会强烈抵制导致决策事项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

  (二)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无法最终达标

  (三)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不可控的风险因素且无有效应对措施

  (四)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因素发生变化

  (五)决策程序中止满2年仍无法恢复的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科室(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局法制科根据审查需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一)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xx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xxx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xx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机关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人事任免、政府规章制定建议案的拟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决策事项目录由局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六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完成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决策事项目录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以延迟公布,但应当在公布时作出说明。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局办公室应当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制定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对于符合决策事项标准但未编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仍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局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决策承办科室(单位);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商业、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其中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后,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取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决策事项的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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