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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VIP专享

提纲:

  (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

  (二)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

  (四)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能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关

  (五)近3年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信访案件总数年均3宗及以上的单位

  (一)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等草案的起草论证相关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

  (四)参与处理或者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者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信访事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七)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

  (八)受邀列席党政机关工作会议

  (九)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政治素质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担任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四)严格遵纪守法

  (五)聘用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保密制度

  (二)恪尽职守

  (三)不得利用在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的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与聘用机关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聘用机关安排的法律事务

  (七)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xx)、《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xx2016xx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2017x号)、《xx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xxxx)、《xx市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2020x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2017x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负责聘请、管理市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司法局。

第四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承办本单位法律顾问事务,聘请、管理本单位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实现配备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配备要求

第八条机关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主要是行政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等。

第九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第十条选任专职法律顾问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若干法律顾问助理。

法律顾问助理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主要协助专职法律顾问办理日常法律事务及相关执行事务,参与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研究并提供建议,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资料准备、记录整理、文书起草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鼓励行政机关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由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专职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较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仅配备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较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

(二)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

(四)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能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关;

(五)近3年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信访案件总数年均3宗及以上的单位。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通过选优配强专职法律顾问、遴选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等多种方式,配备法律顾问。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均需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职责包括:

(一)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等草案的起草论证相关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法律文书,对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核把关;

(四)参与处理或者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者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信访事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七)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

(八)受邀列席党政机关工作会议;

(九)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以及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交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合法合规、程序完备,并对本机关的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涉及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法定规划编制与调整、收费项目调整和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内容的,以及其他属于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范围的,送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之前,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件具备合法性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第四章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各自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为本机关提供单独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统一受理市政府法律事务,并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特点,安排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办理。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同意,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不得直接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聘用机关的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请、管理、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担任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没有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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