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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归档质量与安全,更好地为全校学生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各学习阶段中的学籍、成绩、健康、考核、实习、毕业等各种登记表格,奖惩材料,党、团组织材料等。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我校的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部档案室进行集中保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五条新生的个人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校通过机要转递或由学生本人自带的方式,交所在系或班级,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收集齐全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到学生工作部档案室进行集中保管,并履行移交手续。归档后,由学生工作部档案室进行整理,逐一排序入柜。

第六条新生档案未能及时上交或丢失的,由学生本人到原档案所在单位索要或补办。学生未能按要求提供个人档案的,本人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新生档案移交之前,各系、班级应按照学生工作部档案室要求,更换为统一的专用档案袋,并对学生档案按照学号顺序进行清点,并打印学生名单、填写学生个人档案清单。

第八条在校学生需要归档保存的各种奖惩、学籍变动、党团组织材料和表格,由辅导员按规定时间以班级为单位送至学生工作部档案室,及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袋。

第三章归档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归档材料要完整、齐全、真实,而且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的材料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归档材料手工书写内容应用不褪色的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涉及学生成绩、处分、奖励等重要内容确实需要更改的,在更改处签上经手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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