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法守法情况:学生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2.违纪处分:学生受到违纪处分
3.受到处分减分后
4.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5.无故不上早操或早自习
6.无故不参与集体活动的
7.抽烟、喝酒者
8.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9.新生参加军训必须达到学校规定天数
10.每个学生每学期内
11.每个学生每学期内
12.除以上规定外
13.各级学生干部如有违反规定
1.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成绩优秀者
2.每月全勤加2分
3.在参加党团组织生活、集体活动、课外活动方面表现优秀者
4.积极开展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红十字”等有关活动
5.在阳光体育活动、武术进校园活动、文明修身主题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中表现优秀者
6.在参加系级、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
7.星级文明宿舍评比
8.个人荣誉
9.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
10.在德育学分制考核中
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落实德育首位的育人原则,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德育工作,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学校决定在德育工作中引入学分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德育学分制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德育学分制,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并考评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行为等情况,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并将考评的结果与奖惩政策挂钩。
第三条 德育学分的考评应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教师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在考评过程中,要贯穿教育,注重实效。要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实施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含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对全校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学工部负责德育学分制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德育学分实施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德育学分实施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秘书、就业工作秘书、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
第七条 各班级作为德育学分制实施和考核的基本单位,成立德育学分实施工作测评小组,由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及一般学生代表为成员,小组成员一般为5或7人组成,具体承担第一手材料的搜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德育学分制的领导、实施小组由学校、系、班级共三级组成。在德育学分制考核工作过程中,班级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小组的组长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审批权;学校、系等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权。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记分
第九条 包括参加主题教育活动、军训、专业学术活动(竞赛、比赛、讲座等)、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日常行为规范、遵法守法情况、执行公寓管理规定等方面。
第十条 基础分和奖励分,学生每学期德育学分=基础分+奖励分;
基础分每学期300分(折算德育学分3分,以下类同),学生每学期德育学分得240分为合格。
第十一条 加分和减分,奖励分采用加分的计分方法,按照标准累计,超过100分,超过部分按60%计算,不到100分,按实际分计算;基础分采用减分的计分方法,在300分的基础上,按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减分,减到0分为止。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基础分的量化考核标准
1.遵法守法情况:学生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德育学分基础分直接按0分处理。
2.违纪处分:学生受到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减分分值为30分、50分、80分、100分。
3.受到处分减分后,又违反处分规定受到新处分的应累加减分。
4.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旷课1学时减3分(特殊事情或重大情况除外)。请病假一次减0.3分,请事假一次减0.5分,病事假每次低于四学时(含四学时)按一次计算,超出部分每增加四学时为一次(不足四学时按四学时计算);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