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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工作规范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使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积极承担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停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须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与课程授课计划及教学日历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由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各系根据指导性意见,由系主任组织业务骨干完成本系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各系人才培养方案须报教务处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各类课程均应有相关的课程标准。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本教研室所任课程的课程标准,经系部主任审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新开课程应在开课前制订课程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组织教学、选用教材。选用的教材要求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一般首选省部级及以上规划类教材、获奖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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